本人于2021年4月26日离职时在签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用人单位要求本人需遵守一年的竞业限制期,但并未与本人约定补偿金事宜。因当时不了解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签约,后得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与职工曾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有对补偿金的约定,其主要内容为“乙方离职以后,仍然负有保密义务,且乙方承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其他金融工作,其中:中层干部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其他员工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若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将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次月,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离职后未从事其他金融行业工作但再就业的不在经济补偿范围内。” 本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一年后的次月,并未收到单位支付的补偿金,便与其人力工作人员联系,其工作人员表明并不知此事,说其咨询咨询,而后一个月无果,本人在与其联系时,其拒不承认保密协议内容,并一直推脱,请问上述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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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签订协议时没有约定补偿,那么协议签字生效,你应当履约,否则原用人单位可以以协议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签订协议时没有约定补偿,那么协议签字生效,你应当履约,否则原用人单位可以以协议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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