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所交纳的保释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
具体而言,只要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规行为,即有机会退还保释金。
要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接到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配合调查;
3.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或施加不当影响;
4. 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与他人串通以规避法律制裁。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流程,可以如下进行:
1. 一旦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取保候审即告结束。此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会出具一份“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2. 被告人或其亲属在收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后,可以直接前往银行领取之前交纳的保证金。
需要强调的是,“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终结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