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其合理性。

首先,如果丈夫所欠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同时妻子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这笔债务应视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其次,如果债务虽为丈夫所欠,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妻子事后对此债务进行了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双方应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情况也有多种:

1. 如果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等无争议,他们可以协议分担。法院会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或在调解书中确认。

2.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但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那么应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剩余部分在双方间一般应平等分配。

3. 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将由法院进行判决。

4. 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同样由法院进行判决。

5.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共同经营活动的需要所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即使是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只要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