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处理如下:

一、分配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需求和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各自所有。

2. 对于夫妻分居两地所管理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归各自管理、使用方所有;若存在显着差异,差额部分应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价值的财产进行补偿。

3. 彩礼问题: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合伙经营财产: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但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益产业,应从有利于生产和发展的角度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 婚前房屋修缮、装修等,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应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折价补偿。

7. 婚姻期间索取的财物,如结婚时间不长或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

8. 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9.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若未取得经济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损耗的,离婚时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11.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在财产分割中不侵害其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照顾。

12.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

2.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以及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

3. 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实际或预期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只归一方所有。

5.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福利性财产。

7. 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处理方法:

1. 协商:双方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书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2. 诉讼:如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期限内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