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并未设定数额巨大的特定标准。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且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处理:
1、有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
2、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3、迫使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活动;
4、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通常表现为:
1、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2、强迫交易的数额达到巨大标准;
3、利用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
4、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导致被强迫人受到人身伤害;
6、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不仅是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且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意识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强迫交易,却仍故意实施,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