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实际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彩礼通常无需退还。

其次,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的时间较长,一般达到两年以上,女方亦无需退还彩礼。

再者,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同居期间已经生育了子女,那么彩礼同样不需要退还。

另外,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不被视为彩礼,因此无需退还:

1. 男方或其亲属为了取悦女方所做的赠与。

2.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表达情感所做的赠与。

3. 男女双方或其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 男方及其亲属与女方及其亲属在礼节性交往中的赠与。

5. 以婚姻为名义索取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关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我们需要注意: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彩礼应当返还。但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那么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组成和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酌情考虑。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支持彩礼的返还。

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还需要注意:

如果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彩礼应当依法返还,有时甚至会全额返还。但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那么不能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