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

在法律上,并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这一概念。离婚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然而,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这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在起诉离婚时,法院可能会据此判决离婚。

一、离婚的途径:

1、协议离婚

当男女双方均自愿选择离婚时,他们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仔细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已有妥善处理。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才会发放离婚证。

2、诉讼离婚

若夫妻中的一方希望离婚,他们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下情形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一般的短暂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和信任。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个人健康,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并不会自动导致离婚。双方仍需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正式结束婚姻关系。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三、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以及邮寄凭证;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的证言。

总之,离婚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决定并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过程,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