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详细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准备必要材料:

1. 户口本和身份证,用以证明双方的身份和家庭关系;

2. 结婚证,作为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证明;

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可选择到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现场填写,确保双方对离婚及相关事宜的约定明确无误;

4. 每人准备2张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以备办理离婚证时使用,也可在婚姻登记处直接拍摄。

二、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核:

男女双方需携带上述完整材料,亲自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所有证明和证件齐全,并核实双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各项条件。若仅有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或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申请。

三、进入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完整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将进入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或改变离婚意愿,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逾期未申请,则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需重新发起申请。

四、审查与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将严格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将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1.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有任何一方无行为能力,将不予登记,并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 离婚是否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而非因一时冲动或受到欺骗、胁迫;

3.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安排等,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4. 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个人财产的界定等;

5. 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双方是否已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并明确给付方式。

经审查合格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1. 双方必须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明确表达离婚意愿,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2. 由于离婚涉及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增加了30天的冷静期制度。因此,在冷静期结束后,务必及时前往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以免错过申请期限而导致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需重新发起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