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证,即协议离婚,其详细流程如下:
一、准备所需材料:
1. 户口本和身份证,用于核实双方身份及家庭关系;
2. 结婚证,作为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证明;
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明确双方对离婚事宜的约定;
4. 每人准备2张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也可在婚姻登记处直接拍摄。
二、提交申请并受理:
男女双方需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双方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若仅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将进入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与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将详细审查双方的离婚申请,确保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将关注以下问题:
1.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离婚是否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而非受胁迫或欺诈;
3.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4. 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
5. 是否存在一方生活困难,以及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达成协议。
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1. 双方需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明确表达离婚意愿,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一致。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2. 由于离婚涉及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增加了30天的冷静期制度。因此,在冷静期结束后,务必及时前往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以免超过期限导致撤回申请,需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