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晚婚的最低年龄界限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而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则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为了尊重并维护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区有权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
例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以及某些自治州、自治县,都设定了本地区的最低婚龄标准,男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然而,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相应地区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于居住在同一地区的汉族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婚龄并非必婚或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它划定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只有当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时,他们的婚姻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存在以下情况:
1、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若男女双方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结婚,该婚姻被视为无效,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2、此类无效婚姻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双方所生的子女,则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3、婚姻当事人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在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如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若婚姻当事人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但此时婚姻当事人已满足法定婚龄要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5、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提出撤诉的请求将不予准许。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方式,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将另行制作调解书;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则应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