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的具体地点因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对于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应当前往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内地居民协议离婚的,应前往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 若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华侨的协议离婚,则应到省级或省级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

2. 对于选择诉讼离婚的夫妻,则需前往法院办理。

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具体规定如下:

-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指的是其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后,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 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 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若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则仍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