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条件不同:合伙企业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其成员数最多可达50人,且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而有限公司则是由1到50个股东出资设立,同样不能以劳务出资。
2、责任承担有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其认缴的出资额负责,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新增成员机制不同: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而有限公司如需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则只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
4、治理结构差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代表企业执行事务;而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其权力机构。
5、份额或股权转让规则不同:合伙企业的份额对外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对内转让则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若章程有规定则按章程执行,无规定则需过半股东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利润分配方式有别: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而有限公司则遵循同股同权原则,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处理不同: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原则,仅对合伙人征税,不对企业本身征税;而有限公司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有限合伙企业,其特点主要包括:
1、组成结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数量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2至50个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3、出资方式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4、事务执行权限: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事务执行,也不代表企业对外行事。
5、份额转让与退伙规定:有限合伙人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外部人转让其份额,但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产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