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遗嘱的生效要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合法

1. 主体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立遗嘱人的意愿表达必须真实,不受任何欺诈、胁迫或误导。

二、客体范围合法

1. 遗嘱涉及的财产必须完全属于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若涉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将部分或全部无效。

2.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立遗嘱人死亡时实际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规定合法

1. 遗嘱中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若遗嘱未保留此类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首先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 遗嘱必须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 遗嘱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四、形式要件合法

1. 最常见的形式是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 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办理程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3. 自书遗嘱需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4. 代书遗嘱则需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同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

5.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 在危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7. 打印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合法性。

以上四方面的要件确保了书面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