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之间无法领取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应当是男性与女性之间基于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而缔结的。
法律中提及的“男性”与“女性”均指的是基于自然出生、生物学上的性别划分。目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异性结为夫妻的基础之上的,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因此,同性恋者在我国无法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不得有任何一方受到强迫或第三方的干涉。这体现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是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首要前提。
2、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国家鼓励晚婚。
3、双方必须都是单身状态,即均无配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如已有配偶再结婚,将违反法律原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双方必须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意愿,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同样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5、双方不得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例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