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员工在获得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开始办理取消编制的手续。

事业编编制取消的几种情形如下:

1. 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有权终止聘用合同,并强制取消其编制。

2. 若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处分,单位领导有权决定解除其聘用合同。

3. 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时,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并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编员工的辞职流程如下:

1. 符合辞职条件的员工,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收到辞职申请后(除特定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辞职证明书。

3. 对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辞职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无明确规定的,也应于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证明书。

4. 特定情况下,员工的辞职需经过批准,这些情况包括:

- 负责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 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员工;

- 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员工;

-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在保密期内的员工;

- 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审查且尚未结案的员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 若员工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辞职问题上发生争议,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6.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照国家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7. 辞职人员在未获得新住房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8. 对于单位出资培训的员工,如与单位有合同,培训费按合同规定处理;如无合同,单位可合理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按服务年限递减。

9. 员工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者,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妥善处理。

10. 辞职人员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11. 相关单位应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对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