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在离婚后,若想要争取抚养权,可以提交一系列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可以出示孩子的出生证明,证明孩子未满两周岁,通常这种情况下,母亲直接抚养孩子会被视为原则。同时,她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经济、教育、生活条件、居住环境以及身体状况等方面都优于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诉诸法院,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判决:

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如果母亲存在严重疾病、未尽抚养义务、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或者双方协议孩子随父方生活且这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况,父亲也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条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这包括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已绝育、子女长期随其生活、对方有其他子女、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以及子女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他们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的情况,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三、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在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且都具备抚养条件时,孩子的意愿将起到关键作用。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随意选择,法院通常只在双方条件相当且都积极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需要根据双方的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

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双方基本条件、父母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的意见等方面的证明。此外,如果双方离婚后,出现特定情形,如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或其他正当理由,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综上所述,全职妈妈在争取抚养权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考虑上述各种可能影响抚养权判决的因素,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有力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