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诉讼离婚中,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1. 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 在人民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且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感情确属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 重婚指的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以非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2.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伤害和摧残。

- 虐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持续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

- 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3. 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 这里所说的恶习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4.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分居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义务。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如果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

6. 人民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 分居的事实需要由相关证据支持,如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7. 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

- 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 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欺骗行为或弄虚作假;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

-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在以上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审查并考虑是否判决离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