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通过撰写离婚诉讼书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下是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

1. 撰写民事诉状:诉状应包含原告与被告的详细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如离婚请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包括结婚时间、子女情况、离婚原因等。诉状应打印,并在末尾亲笔签名。

2. 提交至基层法院立案:将诉状及其他相关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等)递交至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

3. 缴纳诉讼费用:在立案庭审查材料后,按照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4. 等待开庭通知:将缴费票据和材料交给法院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同时,法院会将诉状副本及证据送达给被告。

5. 参与调解或开庭: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审理。

6. 接收判决结果: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若判决不予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具体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以及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特别是当被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若一审未判离,原告通常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而第二次起诉离婚通常会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后,一般会考虑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