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前监护人已丧失监护能力;

2)监护人具备能力却未履行监护职责;

3)监护人行为对被监护人产生不利影响;

4)现有监护人因去世、宣告死亡或失踪而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手续如下:

1. 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

2. 提交各自抚养子女的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据,例如对方存在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明;

3. 提供虐待子女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

4. 若孩子已满八周岁,应提供其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见等。

办理监护人变更的流程如下:

1. 申请变更监护人需向法院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申请人需向法院递交变更监护人的民事起诉状,并提供证据以证明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以及申请人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

3.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裁决。若监护人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可通过重新协商来变更监护人;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将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