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双方身份及家庭关系;
(2)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在当地婚姻登记处填写,明确双方对离婚事宜的约定;
(4)每人提供2张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可直接在婚姻登记处拍摄。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选择诉讼离婚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及副本,详细陈述离婚请求和理由;
(2)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身份和婚姻关系;
(3)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家庭暴力记录等;
(4)共同财产和债务清单及相应证据;
(5)如有子女,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争取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6)若主张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或经济帮助,需提供相应证据。
离婚流程如下:
一、协议离婚流程:
1.申请阶段:双方自愿离婚的夫妻,需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初审阶段: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无误后发放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
3.冷静期阶段:初审通过后,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4.共同申请领证阶段: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如未撤回申请,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此阶段需再次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
5.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1.撰写民事诉状,明确双方身份、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
2.前往住所地基层法院立案,提交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
3.缴纳诉讼费用后,等待法院通知。
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5.庭审阶段,法院可能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进行判决。
6.根据判决结果,可能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若判决不予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