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时,户口本是必需的证件之一。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用以核实身份信息。
2.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如果属于集体户口,则需提供集体户口的第一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自己所在页面的原件。
3. 近期拍摄的3张2寸男女双方合照,照片背景可以是蓝色或红色。
4. 签署并提供的无配偶声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用以证明双方符合结婚条件。
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 双方需出于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结婚对象。
2. 年龄需符合法定要求,即男方不得低于22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0周岁。
3. 双方均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状态,确保无配偶关系。
4. 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避免近亲结婚。
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律效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1.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 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可以通过协议处理;若协议无法达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 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5. 婚姻当事人及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如果在提起诉讼时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6. 人民法院在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对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将不予准许。
7.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则另行制作调解书;若未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