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是双方自愿选择的行为,并非结婚登记的必经流程。它不具有强制性,完全取决于结婚双方的共同商议和决定。男女双方如果打算结婚,可以直接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领证,无需事先进行婚检。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在结婚登记前,该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

1.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意味着结婚是双方共同、自发的决定,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强迫或第三方的干涉。

2.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达到法定婚龄后,男女双方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结婚以及何时结婚。

3. 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这意味着申请结婚的双方必须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状态,不能存在已有配偶的情况。

此外,也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况。这主要包括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以及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有时间限制,应在特定的期限内提出。

总之,婚检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但结婚双方应确保自己的婚姻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尊重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