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确实可用于领取结婚证。

依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正式身份证一样,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此外,《婚姻登记条例》也明确指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因此,临时身份证完全可以作为有效的身份证明来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办理结婚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提供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证件。若无法提供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同样有效;若无法提供户口簿,可提供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若属于集体户口,则可提供集体户口簿内的个人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2. 复印户口本本人页、首页和户主页各一份,并复印身份证的正反两面。

3. 准备三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满足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低于22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0周岁。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包括:

1. 男女双方需自愿结婚。

2. 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 双方均无配偶关系,即均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状态。

4. 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结婚证的步骤如下:

1. 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前往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2.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