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周岁时,均可领取结婚证。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规定并非强制要求人们在此年龄结婚,而是设定了一个法律上的界限,用以区分合法婚姻与非法婚姻。
若想进行结婚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自主决定结婚。
2. 男方需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需达到二十周岁。
3. 双方均处于未婚、离婚或丧偶状态,确保没有配偶。
4. 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 男性和女性的身份证原件。
2. 男性和女性的户口本原件,如为集体户口,则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个人户口页的原件。
3. 近期拍摄的3张2寸男女双方合影照片,背景色可以是蓝色或红色。
4. 双方签署的声明,确认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其法律效力如下:
1.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结婚被视为无效婚姻,此类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 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 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5. 婚姻当事人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但若在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如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6. 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不允许原告撤诉。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