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同样具有办理结婚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临时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的有效证明,与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因此,临时身份证完全可以用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结婚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证件。如果身份证暂时无法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可以作为替代;如果户口证件无法出具,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明;若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则集体户口簿内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均可使用。

2. 户口本的个人页、首页及户主页各复印一份,身份证的正反两面也需要复印。

3. 三张近期免冠的2寸彩色合影照片。同时,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男方年龄需满22周岁,女方年龄需满20周岁,双方均不得有配偶,且不能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结婚证的步骤如下:

1.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携带所需证件,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 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声明人”一栏签名。

4.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审查,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将准予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