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温环境下,为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特定的停工措施得以实施。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室外日最高气温超过40℃时,必须全面停止当日的室外露天作业。而在气温介于37℃至40℃之间时,用人单位应限制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的时间,全天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确保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法定时长,同时避免在气温最高的3小时内安排此类作业。当气温在35℃至37℃之间时,用人单位应采取轮换班次、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减轻劳动者的连续作业负担,并禁止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
高温天气不仅令人感到不适,还可能诱发多种健康问题:
1、心脑血管疾病在高温下更为常见。高温会加速人体的代谢过程,增加心脑血管的血容量,导致血压上升、心跳加速,从而可能引发心脏病、心绞痛甚至心肌梗死等严重疾病。
2、热射病是高温中暑的一种严重形式。长时间暴露在烈日高温下,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受到抑制,出现神经衰弱的症状,如恶心、头昏等,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3、在高温的夏季环境中,人体代谢旺盛,能量消耗大,免疫力相对减弱。如果过度依赖空调或电扇等降温设备,长时间处于低温环境,人体的适应能力会下降,抵抗力减弱,容易被病菌、病毒等入侵,引发热伤风等疾病。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