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劳动合同签订频率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的,根据双方的需求和意愿,可以约定不同的合同期限。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因劳动者过失被辞退或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不能被解除或终止,这种合同关系将持续到劳动者退休。

3. 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工作完成时,合同即告终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反特定规定的情形,且双方愿意继续签订合同的。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明文件信息;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四)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规定;

(六)劳动报酬的约定;

(七)社会保险的缴纳;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