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违反法律规定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这被称为赔偿金。

若劳动者处于以下特定情形,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1. 劳动者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后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正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

2. 劳动者因职业病或工作受伤,已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因病或非工作受伤。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5.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 其他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作受伤,经过医疗期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此时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此时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