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在符合条件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赔偿。赔偿标准通常为员工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两倍。

对于此类情况,员工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是否已满一年缴费期、是否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等。若符合条件,但单位未缴纳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员工可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如单位拒绝赔偿,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员工还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申请仲裁时,需提交详细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书、仲裁受理、开庭审理、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等步骤。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会先行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者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