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员工时,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一、可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当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
2. 劳动者因能力不足,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时;
3.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时。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来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退员工的补偿和赔偿标准:
1.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三倍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请注意,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员工,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其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