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员工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的途中,如果遭遇非因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

为了准确判断是否为工伤,以下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一、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过去主要参考了人社部的相关文件,它强调必须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内。然而,由于“合理”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较难界定,因此常引发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

(一)员工在合理时间内,按照从工作地到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前往或离开时;

(二)员工在合理时间内,按照从工作地到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前往或离开时;

(三)员工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日常生活所需活动,且该活动位于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内时;

(四)员工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其他合理路线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时。

二、非员工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非员工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具体指的是员工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而确定员工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