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所适用的劳动者范畴主要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工勤工作的员工。

三、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非从事工勤工作的员工。

四、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

然而,以下人员并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一、公务员以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但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未通过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干部。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原则有以下几点:

1、坚持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自治与管制相平衡。

2、继续强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3、对不同层级的劳动者实施分层保护。

4、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分类适用《劳动合同法》。

5、加强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诚信原则。

6、对过去矫枉过正的部分不合理条款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