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最晚不得超过30天;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选择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则必须在事故发生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1. 当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在伤害发生日或职业病诊断日起的30天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该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职业病诊断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关于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迅速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